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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体现养老保险“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决定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老办法对比时的封顶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个人帐户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桂政发[1995]5号文件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5号文件规定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超过本人按5号文件计算养老金30%的,按30%发给。 二、本文从1997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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