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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1-5-9
【法律文号】:宁劳医字[2001]7号 【执行日期】:2001-5-9
南京市劳动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财政局
宁劳医字[2001]7号
【字体:  
关于对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等问题的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及有关医疗机构:
  经研究,现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患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门诊医疗问题做如下规定:
  1、上述精神病患者门诊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二级以上精神病防治机构。
  2、上述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病门诊治疗,应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到市医保结算中心办理门诊医疗登记手续,每次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
  3、上述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定额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20元(包括必要的检查和辅助用药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使用。
  4、上述精神病患者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得超过结算单元指标的30%,其30%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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