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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12-8
【法律文号】:桂政劳险字[1997]51号 【执行日期】:1997-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险字[1997]51号
【字体:  
关于参加枝柳、金红铁路工程建设民工直接被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原参加“三线”工程建设的一部分直接被用工单位招收的民工工龄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七十年代参加枝柳、金红铁路工程建设的民工直接或工程完工即被用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参加工程建设的时间可以与被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参加枝柳、金红铁路工程建设的民工工龄更改工作,必须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和审批。
  三、上述人员(包括已退休人员)从批准更改工龄之月起,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计发,过去的一律不予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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