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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4-10
【法律文号】:桂政劳裁字[1997]2号 【执行日期】:1997-4-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裁字[1997]2号
【字体: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问题的批复

  桂林地区劳动局:
  你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秦世鑫与灵川县武装部工伤待遇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及我区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当中出现职工工伤伤残情形后,当事人因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应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请示》中所反映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书”,实质上是确定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带有劳动合同属性的协议。因此,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可商有关部门作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根据当事人双方协议内容及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参照国家及我区的工伤伤残待遇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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