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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物价局
【颁布日期】:2001-1-22
【法律文号】:宁劳医保字[2001]2号
【执行日期】:2001-1-22
南京市劳动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物价局
宁劳医保字[2001]2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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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有关指标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文件关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总量,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和类别以及所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量,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控制指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时,可根据具体采用的结算方式和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等情况对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相应调整。”“采取服务单元结算方式的,具体结算标准可按同等级医疗机构的服务单元的平均费用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确定,并根据物价指数进行适时调整”的规定,经市劳动、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研究同意,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有关指标的确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市各定点综合、中医医疗机构的住院服务单元标准按同级同类分别确定统一的统筹基金结算标准。
二、各定点综合、中医医疗机构按同级同类以1998、1999两年平均住院医疗费用为基数,适当剔除应剔除部分,同时考虑统筹基金可支付能力和本省省辖市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各类统筹基金结算服务单元标准(计算单元标准不含个人自付部分,具体标准见附表
见表
)。
三、各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以1998、1999两年年均住院医疗费用为基数,按照上述办法,分别确定统筹基金结算服务单元标准(具体标准另定)。
四、上述结算标准原则上暂定实行半年。半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作适当调整。
五、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每月按服务单元标准和住院人次进行费用结算。如实际平均住院费用低于服务单元标准,低于部分按90%给付;高于服务单元标准的,高于部分按10%给付。年终根据全年全市住院总人次及其费用水平和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决算。
六、医保中心根据宁劳医字[2000]6号文
第五条
规定的考核指标,并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考核指标进行月度和年度审核、考核(个体指标另定),并实际考核与费用结算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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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等问题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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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专科、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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