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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3-6-10
【法律文号】:劳社字[2003]46号 【执行日期】:2003-6-10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劳社字[2003]46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核实核准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工商局: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28号),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核实核准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以下简称“两项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把核实核准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主要任务切实抓好。
  核实核准两项基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首要环节。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核实核准两项基数,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核实核准两项基数,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额的稳步增长,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也是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将核实核准两项基数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常抓不懈,到今年底确保做到平均缴费人数达到参保人数的90%以上,人均申报缴费基数达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0%以上。
  二、集中精力,抓好当前核实核准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几项重要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和申报缴费基数的全面清理检查。要通过清理检查准确掌握中断缴费人员的分布构成情况,分析中断缴费的主客观原因,找出申报缴费基数偏低的漏洞,并切实加以解决。一是对有缴费能力而中断缴费或招用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参保手续的,要督促其按规定缴费和办理参保手续。二是对有一定缴费能力,但难以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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