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明确了转制研究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根据国家科研机构转制工作不断深入,我省部分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对转制单位的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制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从国家、省或当地政府明确转制时间算起,未明确时间的从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月算起。转制单位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保证养老保险关系的连续性。转制前按政策调整增加的工资和增发的养老金,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认可。 二、转制单位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同时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和参保单位、个人养老保险费收支台帐。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号文件和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转移个人帐户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累计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002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三、转制单位凡有正常事业费的。2000年12月后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发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资金解决的,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增发给的养老金应从所在单位如数扣回。没有正常事业费且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发的养老金应由转制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增发的养老金亦从所在单位如数扣回。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凡国家、省或当地政府已明确转制时间或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转制单位,无特殊情况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一律在2002年12月31日前办完转移手续,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部分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从2003年1月起停止征收转制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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