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3-7-31 |
|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3]51号
|
【执行日期】:2003-7-31 |
|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3]51号
|
| 对因工伤残职工刑满释放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 |
![]() |
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工伤残职工刑满释放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辽市劳社发[2003]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工残)人员,因犯罪服刑,服刑前其原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刑满释放后按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应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服刑前原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特此复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