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3-7-31 |
|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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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3-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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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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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到企业后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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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到企业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朝劳社发[2003]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经鉴定后视同工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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