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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7-1
【法律文号】:晋劳社养[2003]160号 【执行日期】:2003-7-1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晋劳社养[2003]160号
【字体:  
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的“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的要求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筹范围和统筹层次问题
  1.统筹范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为本省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外省驻晋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和离退休(职)人员。
  目前已全员启动的地方,要继续巩固,不断完善;尚未全员启动的,可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筹的基础上,将统筹范围尽快扩大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2.统筹层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近期目标是市(地)级统筹,市(地)对县要建立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适时过渡到市(地)级统筹。
  二、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支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确定比例,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各级财政给予支持。
  三、关于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
  1.单位缴费:单位缴纳基数原则上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目前以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双基数”缴费的,要逐步过渡到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的规定执行。
  统筹地区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并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2.个人缴费:要积极推行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资总额的3%,以后视情况调整。工作人员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目前已实行个人缴费的地方,要为参保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建立个人帐户前工作人员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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