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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物价局 【颁布日期】:2001-3-16
【法律文号】:宁劳医保字[2001]3号 【执行日期】:2001-3-16
南京市劳动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物价局
宁劳医保字[2001]3号
【字体:  
关于下达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专科、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各定点专科、中西医结算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医字[2000]6号)和《关于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有关指标的通知》(宁劳医保字[2001]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具备定点资格的专科、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医改办对我市具备定点资格的专科、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98、99年住院医疗费用调查统计分析资料,在两年平均住院医疗费用基础上,适当剔除应剔除部分,同时考虑统筹基金可支付能力,分别确定统筹基金结算的服务单元标准,具体标准见表一(见表)和表二(见表)。
  二、脑科医院收治的精神病人服务单元标准按表二执行,非精神病人按表一执行;青龙山,祖堂山精神病院和一级医疗机构以平均每床日费用作为服务单元标准,第一次入院病人三个月内按首次住院标准执行,三个月后和目前在院病人按长期住院标准执行;金山医院非职业病住院执行二级综合医院服务单元标准。
  三、上述结算标准原则上暂定实行半年。半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统筹基金收入情况作适当调整。
  四、市医保中心与各定点专科、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考核结算的具体办法参照宁劳医保字[2001]2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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