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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9-5
【法律文号】:津财社[2003]45号 【执行日期】:2003-9-5
天津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财社[2003]45号
【字体:  
关于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帐务处理的通知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3]65号)精神,为了强化依法征缴,规范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现就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参保单位因少报、漏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欠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书》、行政执法《整改指令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足额补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政务处理工作。在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时,参保单位应提供参保职工名册和缴费基数,补缴金额按规定比例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对不能提供参保职工名册的,由参保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9号)有关规定,将征缴欠费资金计入“预收保险费”科目。参保单位自补缴欠费后90天内,仍不能提供参保职工名册的,所征缴欠费计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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