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集体企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请长假以及其他经企业批准放假的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费的请示”(漯劳[1996]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集体企业职工在停产放假期间,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经批准请长假期(请假期限不超过二年,产假期间发给工资),为保障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凡属城镇户口的,可参照执行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省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4]86号)发给生活费。发放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省辖市100元,其他县、市8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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