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4-14
【法律文号】:豫劳便[1997]11号 【执行日期】:1997-4-14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便[1997]11号
【字体:  
关于对集体企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请长假以及经企业批准放假的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费请示的复函

  漯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集体企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请长假以及其他经企业批准放假的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费的请示”(漯劳[1996]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集体企业职工在停产放假期间,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经批准请长假期(请假期限不超过二年,产假期间发给工资),为保障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凡属城镇户口的,可参照执行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省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4]86号)发给生活费。发放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省辖市100元,其他县、市8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标准。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