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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7-2
【法律文号】:豫劳便[1997]22号 【执行日期】:1997-7-2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便[1997]22号
【字体:  
对《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驻马店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待遇问题的请示》(驻地劳险便[199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与当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同等职务(职称)和同等条件的离休人员离休金平衡的原则”,仅指离休金(以及按7号文件第二条 规定的退休工人的退休金),不包括死亡待遇等其他待遇。
  符合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调整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豫劳险[1992]20号文件、豫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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