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8-4
【法律文号】:豫劳监察[1997]23号 【执行日期】:1997-8-4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监察[1997]23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劳部发[1997]106号文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抓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加快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推行进度。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首要基础工作,当前仍有少部分乡镇、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未签订劳动合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分片包干,凡是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活动能正常进行的企业都要督促其尽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组织开展对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对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各地要在三季度有计划地组织一次调查摸底(调查表附后),摸清签订各种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准确掌握合同到期时间及职工数,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切实履行合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通知法人代表和劳动者提前做好是否续签的选择,以便到期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要鼓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与劳动者梯次续签劳动合同。
  三、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督促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建立劳动合同台帐。要组织用人单位自行检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同时劳动部门采取适当抽查的方法,促使用人单位对其中必备条款不全及内容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的进行补充和修改,使劳动合同能够履行。在此基础上,督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