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1-15
【法律文号】:豫劳[1997]4号 【执行日期】:1997-1-15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1997]4号
【字体:  
关于对少数企业职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违法等问题的复函

  焦作市劳动局:
  你局焦劳薪[1996]4号文《关于对少数企业职工因未完成定额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违法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未完成劳动定额标准的劳动者其工资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1.最低工资问题。劳动部劳部发[1993]333号文《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省政府豫政[1995]48号文《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企业或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根据上述精神,对完不成劳动定额标准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个别确因劳动态度、技能水平等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合理劳动定额标准的劳动者,其工资报酬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因技能水平原因长期完不成合理劳动定额标准的劳动者,企业应考虑对其技能培训或调换其工种岗位。
  2.劳动定额问题。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平均先进合理。鉴于目前我国劳动定额制度不够健全和不够完善的情况,尤其是实行新工时制度以后,有的企业对原有的劳动定额标准没有及时进行修订,以致出现劳动定额标准过高、多数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过努力完不成劳动定额的现象。对此,凡劳动定额标准过高的企业,劳动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先进合理,能使绝大多数劳动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并有少数劳动者可以超过的原则,督促企业尽快修订劳动定额标准;对劳动定额标准发生争议的,也由劳动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上述原则对劳动定额标准进行认定。
  尚未建立劳动定额标准的新建企业、三资企业等单位,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参照国家制定的或同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采取经验估工法、统计分析法、类推比较法(也叫典型定额法)、技术测定法等方法,尽快制定本企业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对其国家或行业没有统一劳动定额的标准的,也可参照本省和外省同类企业或其它企业的劳动定额标准制定。
  3.计件单价问题。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在正常条件下,计件单价应根据与工作物等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进行计算;如果缺乏明确的工作物等级,计件单价则应按企业或实行计件的劳动者的平均等级的工资标准同产量定额进行计算。计件单价(或提成工资)无论采取何种折算方法,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的待遇问题
  根据豫劳险[1995]9号文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的原则精神,对尚未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也按上述规定标准计发,由企业支付。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以上意见,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