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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8-26
【法律文号】:豫劳计薪[1997]55号 【执行日期】:1997-8-26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计薪[1997]55号
【字体:  
关于企业新录用人员基本工资确定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了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将处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的职工,纳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因此,现对上述人员基本工资如何确定做如下规定:
  新录用人员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基本工资水平,所确定的基本工资水平原则上应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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