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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8-26
【法律文号】:豫劳计薪[1997]55号
【执行日期】:1997-8-26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计薪[1997]55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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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新录用人员基本工资确定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了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将处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的职工,纳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因此,现对上述人员基本工资如何确定做如下规定:
新录用人员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基本工资水平,所确定的基本工资水平原则上应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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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少数企业职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违法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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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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