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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9-24
【法律文号】:赣劳社仲[2002]3号 【执行日期】:2002-9-24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赣劳社仲[2002]3号
【字体:  
关于开展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员聘任管理,加强全省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仲裁员的业务水平,积极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和年度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目标,结合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需要,省厅决定从今年十一月份起对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员进行三年一度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考核对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凡符合劳动仲裁员基本条件(劳部发[1993]300号第十六条 )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均可参加由省厅组织的资格考核。对2000年以前,经原省劳动厅培训考核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仲裁员资格,也必须经省厅考核重新认定。凡经此次考核合格人员,由省厅统一颁发全国统一制式新款《劳动仲裁员资格证》,并在省级报刊予以公示。对原已取得资格证书,但未经此次考核或经考核不能胜任仲裁员工作的人员,取消其仲裁员资格,原款资格证书即行作废。
  二、申报程序:凡符合仲裁员条件且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人员,均由本人填写《劳动仲裁员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附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和省级以上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推荐,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由各设区市劳动仲裁机构在十月底以前报省厅审核。凡属原已取得资格、为三年一次定期考核的人员,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需另附原《劳动仲裁员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三、各地仲裁机构在这次考核发证(换证)过程中,要对所有专兼职仲裁员的聘任进行全面梳理复核。对原已发证但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和已调动工作岗位或已离退休的,根据《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仲裁委予以解聘,收回有关证卡。对于任期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后,需要续聘的,由仲裁委办理续聘手续。
  四、坚持培训考试合格上岗制度。省厅拟在十月下旬,举办全省劳动仲裁员资格考核发证(换证)培训班,各地要根据机构改革,人员调整后仲裁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好有关人员及时参加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认定和考核发证是机构改革后,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一件大事,各地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劳动仲裁员推荐申报和培训组织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切实加强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争议仲裁人员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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