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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2-17
【法律文号】:宁劳社发[2003]9号 【执行日期】:2003-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宁劳社发[2003]9号
【字体:  
关于提高我区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区直各部门、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中央驻宁各单位:
  随着我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为改善已故职工遗属基本生活,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提高我区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供养直系亲属是1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由130元调整为1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由105元调整为135元;
  2、供养直系亲属是2 人及其以上的,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由110元调整为1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由90元调整为12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1 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由170元调整为20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由145元调整为175元;
  4、对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生活费在上述基础上增加8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超过3人的,按3人计发。
  三、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费标准
  1、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标准由260元调整为290元;
  2、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标准由195元调整为225元;
  3、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标准由170元调整为200元。
  四、按劳人险(1983)3号、宁劳人险[1991]28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去世后,其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离休人员遗孀补助标准执行。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弟妹考入普通高中、技工学校和大中专院s校学习,其在学习期间无奖学金生活确有困难的,也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各单位要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定期进行核查,对已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取消。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开支渠道按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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