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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 浙江省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3-6-5
【法律文号】:浙劳社劳薪[2003]100号 【执行日期】:2003-6-5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 浙江省企业家协会
浙劳社劳薪[2003]100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根据劳动保障部9号令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是促使职工工资获得增长的一种好形式。该制度在全省推行以来取得了一些效果。今后我们要求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的具体情况,逐步完善本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对协商代表的组成、协商代表的职责、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时间、协议签订、监督实施、审议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加快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到今年年底,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率必须达到50%以上,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补充签订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协议。
  二、突出重点,讲究实效,探索性地开展工作。在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内容上要抓住重点,围绕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将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等重点问题列入谈判内容。协商谈判要坚持职工迫切需要和企业有条件解决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促进企业发展。
  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行业,根据区域性和行业的特点,要研究分配中的共性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劳动力市场价位、工资指导线等因素,积极探索区域性和行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工作,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三、加强管理和服务,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9号令精神,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把好政策关。要逐个审核登记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协议,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合法化。工会要加大参与力度,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工作,做好职工的代言人。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工会方可聘请上级工会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企业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谈判。
  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政策性强,工作较复杂。各地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多方位的宣传,让经营者和广大职工认识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是发扬民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的需要。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能力,使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协议的履行。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密切配合,成立联合履约检查组,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对双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企业要建立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约情况的制度,督促协议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协议条款,履行各自义务,确保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协议得到切实的履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工作的总体情况,要求各市在年终向省厅作一次书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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