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浙江省2002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及2003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综合分析,制定了我省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现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将浙江省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1、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7%,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为了控制过高收入,企业2002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超过我省2002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6367元3倍的企业,增长率应控制在3%以内。 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应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负责做好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要做好对企业工资的调控工作,应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三项制度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通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确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通过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通过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将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各项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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