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自治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下同)与行政机关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甘人事[2000]128号)精神,现就2001年度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时间和范围。从2001年1月1日起,对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企业离休人员按离休时的职务或离休后享受的待遇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是:享受副省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正地级或享受正地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副地级或享受副地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正县级或享受正县级待遇的每人每月30元;副县级或享受副县级待遇以下的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本次给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进入其享受每年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四、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可按本通知规定,由企业按原资金列支渠道给离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附件:1、甘肃省企业离休人员2001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核表(略) 2、甘肃省企业离休人员2001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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