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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1-12-13
【法律文号】:甘劳社发[2001]235号 【执行日期】:2001-12-13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劳社发[2001]2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管理和个人帐户管理等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报销。参保人员持盖有"省直医保专用章"的处方、收据及"省直医保个人帐户专用存折",凭《医疗保险证》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按规定从个人帐户中报销。
  第六条   部分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急救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转为住院治疗的,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住院治疗结算;不需要住院的,医疗费用按门诊治疗结算。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急救,需要住院的,应在病情稳定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第三章 住院
  第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流程为:
  (一)登记。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应持以下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危急患者可先住院,3日内补办住院手续:
  1. 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附门诊病历);
  2. 单位介绍信;
  3. 《医疗保险证》;
  4. 本人身份证。
  (二)批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入院标准,并核对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批准住院;
  (三)入院。入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会同收治科室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应将《医疗保险证》交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保存;
  (四)出院。参保人员经过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条件的,医院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出院时,参保人员应结清个人负担的费用,领回本人《医疗保险证》。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院开具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专用收据》,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后有效。
  第九条   参保人员需在专科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前应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危急病人可先入院,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补办确认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可收取一定数额的预缴金。预缴金额应按参保人员的病情确定,主要用于参保人员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出院时,预缴金冲抵个人应负担部分,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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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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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会宁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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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3家医疗机构和德生堂等9家零售药店取得兰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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