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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1-12-13
【法律文号】:甘劳社发[2001]235号 【执行日期】:2001-12-13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劳社发[2001]2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管理和个人帐户管理等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应严格执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因病情需要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填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兰住院审批表》,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审核后,方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第三十条   已参加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在国内原单位长期领取退休金的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在境内就医时与原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凡在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家庭病床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以下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但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设置家庭病床:
  (一) 脑中风偏瘫丧失行动能力;
  (二) 需卧床休息和牵引固定治疗的骨折患者;
  (三) 恶性肿瘤晚期;
  (四) 其它适合设置家庭病床的疾病。
  第三十二条   设置家庭病床,应由患者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由主治医师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设置家庭病床审批表》,提出设置家庭病床的理由,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病床开设标准,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要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
  第三十四条   家庭病床每个治疗周期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需另行批准。参保人员每年度设立家庭病床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三十五条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定点医疗机构一个次均定额标准的80%支付。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参考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由住院转入家庭病床治疗的,起付标准和结算定额,按一次住院医疗费用计算核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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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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