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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1-12-13
【法律文号】:甘劳社发[2001]235号 【执行日期】:2001-12-13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劳社发[2001]2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管理和个人帐户管理等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个人帐户有余额的,由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参保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持出境定居证明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注销手续,收回《医疗保险证》及"专用存折",并将个人帐户余额发给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失踪或下落不明,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余额继续计息。经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其个人帐户按第十七条 办理。
  第五章 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二十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保证帐户安全,记录完整。定期发送个人帐户通知单,公布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与核算。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个人帐户基金收支进行结算,按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有关情况,对个人帐户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第二十三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个人帐户擅自修改,造成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或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篡改个人帐户数据,造成基金损失的,追回基金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伪造个人帐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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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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