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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1-12-13
【法律文号】:甘劳社发[2001]235号 【执行日期】:2001-12-13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劳社发[2001]2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管理和个人帐户管理等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这三个暂行办法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结算原则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合理支付、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分别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结算范围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必须符合:
  (一)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就诊制度;
  (二)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自负比例、最高支付限额规定。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主要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急救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转为住院治疗的,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住院治疗结算;不需要住院的,医疗费用按门诊治疗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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