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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2-1
【法律文号】:琼府[1999]81号 【执行日期】:1999-12-1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1999]81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十三、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就业服务信息网及服务力量为下岗职工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一律免收服务费;受下岗职工委托代管档案的,凭下岗职工证明,免收代管档案费。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用人与创业奖励、建设再就业基地的经费,以及工作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核拨。
          十四、下岗职工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执照(包括办理临时执照在早市、夜市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相应的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2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下岗职工申办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免缴登记费。
           十五、国有、集体企业利用闲置车间、库房和场地兴办各类解困市场安置下岗职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在备案后允许其试业,不收费。待条件成熟后方进行规范登记管理。
           十六、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私营企业或到各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国土、城建、电力、文化、卫生、物价、公安、消防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可以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适当减免各项管理或服务性费用。
          十七、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的,职工所在企业应在场地、设施、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企业还可根据其财力一次性拨给一定数额的安置费。安置费可计入成本。
          十八、各级政府和各企业可视其财力,设立奖励金,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和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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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转发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职工领取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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