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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2-1
【法律文号】:琼府[1999]81号 【执行日期】:1999-12-1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1999]81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业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必须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海口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三亚、琼山、琼海、儋州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市、县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并以当地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8%为缴费基数,按缴费比例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部分)。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解决。
         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国有亏损企业按财政、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国有特困企业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商同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出资能力进行评估后,确定企业出资比例。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财政和社会筹集各负担二分之一;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较好的市、县,由财政负担三分之二,社会筹集负担三分之一。
          特困企业是指连续4年经营性亏损,80%以上职工停工待工、连续12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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