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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2-9
【法律文号】:琼府[1999]91号 【执行日期】:1999-12-9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1999]91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或能指导本专业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
         (三)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四)取得助理技师职称3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生产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显著。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技师: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农业职业高中以上毕业学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市、县级以上科技推广成果鼓励,或开发出适应本地生产的优良品种,创立市、县级农业生产品牌;或总结、创造过一项以上能在本市、县大范围内运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经验;
         (三)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四)能结合生产的实践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五)取得技师职称4年以上。
         第十一条   各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的具体条件,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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