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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2-9
【法律文号】:琼府[1999]91号 【执行日期】:1999-12-9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1999]91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具有从事农业生产与管理专业技术水平和业余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第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生产与管理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不同范围的工作,两者所评职称互不套改或转换。但是,凡符合条件者,取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并不影响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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