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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9-14
【法律文号】:琼府办[1999]112号 【执行日期】:1999-7-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1999]112号
【字体:  
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统一标准见附表三见表,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四见表)。
         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三、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统一标准分别调整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四、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调整为:技术工人每月295元;普通工人每月280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五、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中,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又符合琼人劳保[1999]24号文规定年度考核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可按倒级差的数额增加工资,即按本职务最高级别工资与下一级别工资标准的差额增加工资,其级别不变。增加一个倒级差工资额的为某级增一,增加二个倒级差工资额的为某级增二,以此类推。上述人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所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原倒级差的工资额未达到新级差工资额的,可补齐新级差工资额;级差相同的,则不补差。下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晋升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以往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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