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1999年调整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1999年9月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琼府[1994]5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4]7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二、 按照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制度的特点及工资构成比例,相应 调整工作人员统一工资标准,实行统一加浮动标准的市、县,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调整工资标准的具体办法是: (一)对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统一标准见附表一至十三,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十九至二十八)。 (二)对执行艺术结构工资制的艺术表演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统一标准见附表十四,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三十二)。 (三)对执行体育津贴、奖金制的体育运动员,调整体育基础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工资统一标准见附表十五,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三十三)。 (四)对执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行员,调整行员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统一标准见附表十六,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三十四)。 (五)对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技术工人和执行等级工资制的普通工人,分别调整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统一标准见附表十八,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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