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和海南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现将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拟定的《海南经济特区1999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1999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县和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海南经济特区1999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1999年9月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琼府[1994]5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4]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89元提高到308元;级别工资统一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调整后的统一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见表),原已实行统一加浮动标准的市、县,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调整后的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二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