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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3-20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3]50号 【执行日期】:2003-3-20
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桂劳社发[2003]5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泊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加强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泊区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社[2003]2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强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再就业培训的对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l、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第三条   免费再就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转业培训。
  第四条   具有办学主体资格的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
  第五条   对培训机构的补贴标准: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再就业者,每人补贴500元。再就业培训补贴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所需费用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再就业培训的专业(工种),具有资质的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申请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到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拟开设专业(工种)师资情况表》。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培训机构适应拟开专业(工种)要求的场地、师资、实习条件等情况,确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被确定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或委托机构签定培训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培训内容、期限、数量、质量和就业要求、培训补贴的标准等内容。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协议,组织实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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