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3-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3-3-2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字体:  
广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额度与期限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时自筹资金不足,都可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前提下,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当地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欺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商业银存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庭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贷款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期间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颧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杜[2002]10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