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再就业工作目标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2003年到2005年,全省每年净增40万个就业岗位,确保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再就业,将城镇登记失业率力争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以内,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努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利用服务性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大力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扩大就业和再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三)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为下岗失业人员)。 (四)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准备再就业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全省范围内通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费减免政策由再就业地落实,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和各项资金补贴政策由下岗失业地负责。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省和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应分别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省担保基金主要为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省属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适当分担市、州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省担保机构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七)符合享受税收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有关规定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企业凭认定证明及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相关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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