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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2-9-20
【法律文号】:甘劳社发[2002]191号 【执行日期】:2002-9-20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税务局
甘劳社发[2002]191号
【字体:  
关于对甘肃电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40户集体企业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批复

  甘肃省电力公司多种产业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规定及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省属企业2001年工资总额结算及2002年工资总额核定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54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对甘肃电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40户集体企业2001年工效挂钩执行情况进行了清算,对其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进行了核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清算,各企业2001年实提工资总额没有突破应提工资总额,较好地贯彻了工资宏观调控政策,请继续加强工资分配的管理。核定的2002年工效挂钩各项基数见附表。
  二、企业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按以下规定执行: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提取30%;40%以上部分只能提取10%。企业不得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导致亏损。
  三、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方案,凡超提、超发工资的,参照《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企业要对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款。
  五、各企业必须在年度财务决算前,按国税发[1992]229号文件规定,到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效益工资等指标的清算。清算的应提效益工资计入当年损益,并在此基础上核定下年度工挂方案。
  附件:2002年工效挂钩基数核定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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