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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颁布日期】:2003-8-1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3]141号 【执行日期】:2003-8-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京劳社养发[200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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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各局、总公司党委统战部,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多次专门制定文件,要求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北京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原工商业者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原工商业者的一贯关心和照顾。但是,由于原工商业者普遍退休较早,且年事已高又体弱多病,目前仍有部分收入水平较低的原工商业者,生活存在困难。为此,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解决好北京市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我们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实际,现就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生活保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好北京市现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原工商业者的基本生活。各企事业单位厅对贯彻落实财社字[1997]90号及京财社[1998]21号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将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工商业者,其基本养老金低于819元/月的,按照《关于2002年北京市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34号)规定,补足到819元/月;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工作单位的原工商业者,其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819元/月的,补足到819元/月,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区县政府解决。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所在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所在单位要保证优先报销其医疗费;没有单位的原工商业者,比照我市医疗救助政策解决医疗费负担困难问题。
  四、无工作单位的原工商业者及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参照本市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给生活困难补助。
  五、要继续发挥各级工商联的作用,做好对原工商业者中重点人士的生活照顾,以及对原工商业者及遗孀确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联与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六、各区县、各单位要切实关心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制度,遇有变化及时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沟通。
  原工商业者为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于他们的生活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和统战工作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各级统战、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单位要对解决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情况,经常进行检查,把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重大问题和事项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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