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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4-12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2]23号 【执行日期】:2002-4-12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黔劳社厅发[2002]23号
【字体: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征缴和拨付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制度,推动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现就加强省级调剂金的征收和拨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86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的有关规定,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仍按上年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5%上缴,每半年上缴一次,具体上缴时间要严格按照黔府办发[1998]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由于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不到位而无法上缴调剂金的,从历年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上缴。对不按规定上缴省级调剂金的地区,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采取措施从有关下拨经费中直接扣缴。
  二、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半年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向各市、州、地拨付一次,个别地区如出现特殊支付困难需要临时动用省级调剂金的,由地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下拨。省级调剂金的拨付数额要与各地区的省级调剂金上缴率、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人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及当地财政状况等指标挂钩,具体拨付额度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
  三、收缴的省级调剂金应主要用于调剂补助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省级调剂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上缴和下拨的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省级调剂金的收入、拨付和结余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每年向各地公布一次。对省下拨的省级调剂金,各地区要按照"保重点、保发放"的原则调剂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平均分配。
  四、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标志,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上的沟通和联系,管好用好这项资金,确保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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