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省单位: 近年来,我省兼并、改制、改组、租赁、拍卖出售和关闭破产企业较多,这些企业原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改革前及时予以清偿。但部分企业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及时清偿,严重削弱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证企业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上述企业在改革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补缴欠费和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被兼并企业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问题。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被兼并前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所达成的协议分别补缴。 二、关于实行公司制改制、改组的企业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问题。实行公司制改制、改组的企业原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改制改组后的企业负责补缴;其中实行分立式改制、改组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分离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的责任,分别予以补缴。 三、关于实行租赁的企业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问题。实行租赁的企业原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租赁收入应优先用于补缴欠费。 四、关于被拍卖、出售的企业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问题。被拍卖、出售的企业,应在拍卖、出售协议或合同中明确从出售价款中补缴原企业欠费的办法,同时要从出售价款中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黔府发[1999]16号)第八条 规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关于关闭破产企业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和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关闭破产企业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五条 规定办理,即"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指煤炭、有色、核工业及中央军工企业)和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关闭破产地方企业按黔府发[1999]16号第八条 规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关于各类欠费企业补缴欠费后的个人帐户处理问题。各类欠费企业除按规定补缴欠费外,还应补缴欠费期间的利息,其利息按我厅根据同期银行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公布的利率计算,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补建欠费期间的个人帐户,保护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擅自无故欠缴的,还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对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在其清算期间,不计算和加收破产前欠费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