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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7-31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2]48号 【执行日期】:2002-1-1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黔劳社厅发[2002]48号
【字体:  
关于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省直、中央在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驻黔部队、武警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有关单位,驻黔部队、武警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逐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负担,经请示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02年1月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驻黔部队、省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省直、中央在黔单位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以及驻黔部队、省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国发[1986]77号文件下发前经批准招收的部队职工(含在编职工)养老保险执行6%的个人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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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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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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