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有关单位,驻黔部队、武警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逐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负担,经请示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02年1月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驻黔部队、省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省直、中央在黔单位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以及驻黔部队、省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国发[1986]77号文件下发前经批准招收的部队职工(含在编职工)养老保险执行6%的个人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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