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建立失业保险职工缴费花名册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将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进行规范完善。 二、尚未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要求,必须在2002年10月31日前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并实行计算机管理。有条件的可采取适当方式与养老、医疗、劳动力市场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要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登记管理,确保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内容的完整、准确。督促单位建立好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登记卡,做好个人缴费记录与申领失业保险金审核发放的衔接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附:《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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