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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2-31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函[2002]255号 【执行日期】:2002-12-31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黔劳社厅函[2002]255号
【字体:  
关于改革改制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能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凯里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改革改制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能否享受失业救济金的请示》(凯人劳社请字[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在实施改革改制过程中,应切实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因不能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企业在实施改革改制过程中,对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或比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的规定,根据职工本人工作年限,按当地上年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行此项政策,应坚持职工自愿原则,规范操作。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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