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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5-17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2]29号 【执行日期】:2002-5-17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黔劳社厅发[2002]29号
【字体:  
关于积极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生育保险发展的目标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为了全面贯彻《纲要》提出的目标,加快推进生育保险进度,2002年4月26日-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江苏南京市召开了生育保险工作座谈会,会议在总结交流部分省和地区生育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部署了今年的工作任务,要求生育保险工作要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未出台政策的地区要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并尽快组织实施。为了认真贯彻南京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开展生育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工作。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把生育保险工作摆上位置。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生育保险工作列入今年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统筹规划,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同步推进生育保险。
  2.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搞好相关制度衔接,逐步扩大覆盖面。1995年我省已转发了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黔劳局发[1995]30号),各地区要按照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已开展生育保险工作的地区,也要合理调整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搞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间的相互衔接,在此基础上稳步扩大覆盖面。
  3.认真开展调研工作,逐步完善政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今年要开展对生育保险工作方面的政策、问题的调研,按照有利于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为出发,重点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生育节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生育保险统筹项目等问题进行调研,制定有关配套措施,为完善全省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范生育保险运作提供依据。
  4.理顺管理职能,明确职责,逐步实现生育保险的规范管理。各地区要在抓好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建设的同时,理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职能,搞好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要加强生育保险工作力量,明确生育保险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做到具体工作有人管,有人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要求,建立起完善的生育保险管理制度,规范生育保险业务操作,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5.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快推进生育保险步伐。《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及《劳动保障部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颁布,是推动我们搞好生育保险工作的良好契机,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要借此有利时机,顺势而上,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今年要加强对各地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在适当时机,将组织进行经验交流。同时,要加大对生育保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跟踪各地区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克服困难,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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