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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4-27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函[2002]100号 【执行日期】:2002-4-27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黔劳社厅函[2002]100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州、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国务院[2001]319号令,《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01年10月6日正式废止。
  2.对于我省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仍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规定》废止时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已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原规定支付的生活补助费,不作调整。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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