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国务院[2001]319号令,《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01年10月6日正式废止。 2.对于我省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仍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规定》废止时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已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原规定支付的生活补助费,不作调整。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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