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2-9-24 |
|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函[200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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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2-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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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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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是否承担劳动合同期限未履行完毕的违约义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国家赋予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只要发生《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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