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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5-27
【法律文号】:沪劳保农[2002]3号 【执行日期】:2002-5-2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农[2002]3号
【字体:  
关于嘉定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农村外商投资企业职工92年以前工龄认定的请示"的批复

  嘉定区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村外商投资企业职工92年以前工龄认定的请示"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1992年年底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龄认定及养老金领取标准等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1992年底前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企业向有关区、县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职工,其1992年底以前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经历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1992年底前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且目前仍在该企业工作,但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录用手续)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之前职工在该企业的工作经历,由企业提供职工原始档案、原始工资单等相关材料,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后,其1992年底以前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经历可认定为连续工龄。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1986年6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自1986年6月1日)起,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沪府发[1986]50号"、"沪社保业-[1993]33号"、"沪府办发[1996]36号"文件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职工,必须按规定补缴(或补足)历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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