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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2001-11-27
【法律文号】:苏人函[2001]254号 【执行日期】:2001-11-27
江苏省人事厅
苏人函[2001]254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缓刑期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答复意见

  江苏省审计厅人事处:
  你处关于工作人员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缓刑期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1.在职人员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缓刑期满后如保留干部身份的,应由所在单位重新明确其职级,并按其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比照苏人函[2001]127号文件第六条 规定确定其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如单位不明确其职级的,一律按行政(或专业技术)最低职务执行。
  2.在职人员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缓刑期满后应立即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从其缓刑期满后的次月开始执行。
  3.此类问题如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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