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8-17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3]237号 【执行日期】:2003-8-17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3]237号
【字体:  
关于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武安市"关于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所引发争议、被诉人所承担义务应截止到什么时间的请示"的请示》收悉。经向国家劳动保障部和法律部门咨询,现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原企业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清算范围内法人资格视为续存,性质属于清算法人。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失。所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承担义务到清算程序结束后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为止。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用人单位)用人主体消失,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履行,因企业故意不年检而造成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实属故意,企业法人应承担由此造成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应为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清算期间应保证其基本生活。请你局转告武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此复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