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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6-28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2]162号 【执行日期】:2002-6-28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2]162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的答复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吴延强同志恢复劳动关系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0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1.企业职工被错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从企业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职工错判期间应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企业职工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在押期间的工资应由职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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